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任爱龙。被告李洪干。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爱龙与被告李洪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爱龙于201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爱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任爱龙负担。
审判员 汪洪宝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