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商初字第2077号
原告:刘卫。
被告:林兴铮。
被告:赵亚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诉被告林兴铮、赵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卫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崇岭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