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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执字第00131号

董永合与郭红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永合,郭红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澄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董永合,男。被执行人郭红卫,男。本院在执行董永合申请执行郭红卫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59847.4元,该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董永合与被执行人郭红卫双方达成和解同意执行标的为4.3万元整,分期付款,最迟于2011年1月29日给清,在被执行人分期给付2.5万元,对下余的1.8万元迟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董永合于2012年9月25日要求恢复原判决书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决定恢复原判决执行,在执行中,2012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董永合与被执行人郭红卫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7万元,此案即执行终结,被执行人郭红卫当天履行了协议,申请人也同意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0)澄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锋

审判员 王海杰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成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