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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寿执字第1597号

寿光市寿光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国亮、刘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寿光市寿光农村信用合作社,张国亮,刘金龙,付文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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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06)寿执字第1597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寿光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执行人:张国亮。

被执行人:刘金龙。

被执行人:付文义。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寿光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亮、付文义、刘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5日作出(2006)寿城民二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寿光市寿光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6)寿城民二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崔广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