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0号原告欧明灿,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身份证号码:×××1018。委托代理人郑林善,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军,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91。委托代理人刘汝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明灿诉被告刘立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明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立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明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6,7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欧明灿负担。
审 判 长 陈德玉
审 判 员 袁朔霖
代理
审判员 于金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