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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0号

欧明灿与刘立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7
公开日期
2015-11-08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明灿,刘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0号原告欧明灿,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身份证号码:×××1018。委托代理人郑林善,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军,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91。委托代理人刘汝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明灿诉被告刘立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明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立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明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6,7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欧明灿负担。

审 判 长  陈德玉

审 判 员  袁朔霖

代理

审判员  于金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