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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1711号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立岭、钤玉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立岭,钤玉亮,肖玉香,董秋禄,贾林生,翟凤春,位恒刚,母纪海,张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宁,本社职工。被执行人肖立岭,居民。被执行人钤玉亮,居民。被执行人肖玉香,居民。被执行人董秋禄,居民。被执行人贾林生,居民。被执行人翟凤春,居民。被执行人位恒刚,居民。被执行人母纪海,居民。被执行人张洪月,居民。本院在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聊东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物可以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刘龙启

审判员 耿 利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本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