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滨商初字第955号原告朱水娟。被告莫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水娟诉被告莫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水娟于201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水娟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水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6元,由原告朱水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费婧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