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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滨商初字第955号

朱水娟与莫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水娟,莫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滨商初字第955号原告朱水娟。被告莫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水娟诉被告莫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水娟于201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水娟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水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6元,由原告朱水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费婧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