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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276号

西安航天动力机械厂与王更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航天动力机械厂,王更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动力机械厂(军工企业代号:国营七四一四厂)。法定代表人冯国强,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卫斌,该厂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宗福,该厂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王更全,男,汉族,农民。西安航天动力机械厂与王更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蓝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航天动力机械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执行。西安航天动力机械厂与王更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搬离所租赁房屋并交纳租金67000元,已执行回2000元,未执行65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更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其与申请执行人因同一个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已另案诉讼,申请执行人同意等诉讼中的另案判决作出后再行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蓝法执字第002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哲    强

审判员 许宏刚

代理

审判员王鹏晖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