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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929号

马海建与芦庆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海建,芦庆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929号原告马海建(又名马爱林),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被告芦庆春,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建与被告芦庆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马海建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保平

审 判 员  霍璐婷

人民陪审员  马学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