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929号原告马海建(又名马爱林),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被告芦庆春,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建与被告芦庆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马海建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保平
审 判 员 霍璐婷
人民陪审员 马学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