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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1558号

戴光平与朱守峰、朱金美、张柱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7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光平,朱守峰,朱金美,张柱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戴光平。被告朱守峰。被告朱金美。被告张柱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光平与被告朱守峰、朱金美、张柱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光平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光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戴光平负担。

审判员  汪洪宝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