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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0683-1号

王某某与任某某等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68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0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王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3日审结,该案(2012)安水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任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任某某在安阳县农村信用社西夏寒分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查世杰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兰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