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68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0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王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3日审结,该案(2012)安水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任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任某某在安阳县农村信用社西夏寒分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查世杰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兰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