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法执字第51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黄某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孝民初字第150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责令被执行人黄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14678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1618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黄某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2100元,由被执行人黄某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李 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雅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