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02号罪犯樊玉刚,男,43岁,现在宝鸡监狱服刑。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渭中法刑二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樊玉刚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陕刑执字第6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执行至
二O二八年九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以罪犯樊玉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玉刚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
本院认为,罪犯王刘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累犯、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刘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O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小波
审判员 贾建设
审判员 崔 齐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永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