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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1726号

浙江东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华迪人造革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东油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市华迪人造革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72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宁波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江云。

被执行人:温州市华迪人造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

法定代表人:陈良光。本院在执行浙江东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华迪人造革有限公司(2012)温龙执民字第17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厂房和设备已被本院拍卖,拍卖款用于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没有余款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现不能继续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截止2012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温州市华迪人造革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364452元,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72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季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