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1082号原告强灶莲,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被告王田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强灶莲诉被告王田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灶莲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灶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灶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强灶莲承担。
审判员 邰掌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