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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1082号

强灶莲与王田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强灶莲,王田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1082号原告强灶莲,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被告王田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强灶莲诉被告王田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灶莲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灶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灶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强灶莲承担。

审判员  邰掌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