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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商初字第2037号

张光明与吴益梅、张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光明,吴益梅,张丽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商初字第2037号

原告:张光明。

委托代理人:黄万钞。

被告:吴益梅。

被告:张丽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明与被告吴益梅、张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光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云县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