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终字第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福荣。委托代理人宋锡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银宝。委托代理人钱玲芬。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文东。原审被告翁连根。原审被告解保雷。
上诉人金福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1)嘉秀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福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1)嘉秀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代理
审判员 钱慧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