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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民终字第604号

陆银宝与金福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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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终字第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福荣。委托代理人宋锡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银宝。委托代理人钱玲芬。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文东。原审被告翁连根。原审被告解保雷。

上诉人金福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1)嘉秀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福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1)嘉秀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代理

审判员  钱慧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