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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商初字第2061号

林立杉与赵崇泼、林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立杉,赵崇泼,林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商初字第2061号

原告:林立杉。

委托代理人:黄万钞。

被告:赵崇泼。

被告:林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立杉诉被告赵崇泼、林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立杉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全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