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永商初字第708号
原告:徐伍明。
委托代理人:钱尚军。
被告:王紫微。
委托代理人:成智慧、陈丽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伍明与被告王紫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徐伍明承担。
审判员 朱蕾蕾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章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