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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永商初字第708号

徐伍明与王紫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伍明,王紫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永商初字第708号

原告:徐伍明。

委托代理人:钱尚军。

被告:王紫微。

委托代理人:成智慧、陈丽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伍明与被告王紫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徐伍明承担。

审判员  朱蕾蕾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章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