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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673号

葛弟弟与赵品法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葛弟弟,赵品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673号

原告:葛弟弟,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周英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品法,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葛弟弟诉被告赵品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葛弟弟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弟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弟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葛弟弟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亚萍

代理

审判员  王献华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王 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