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609号

俞瑞金与姜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瑞金,姜爱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609号

原告:俞瑞金。

被告:姜爱萍。

原告俞瑞金与被告姜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晓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瑞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爱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瑞金起诉称:2012年1月19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从2012年2月开始每月偿还1000元。2012年7月2日,被告又以相同理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以上借款经催讨,被告仅偿还了7000元,尚欠13000元至今未予偿还。故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俞瑞金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的户籍,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条两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姜爱萍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系依法收集,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1月19日和7月2日,被告姜爱萍各向原告俞瑞金借款1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合计20000元,后被告陆续偿还了7000元,尚余13000元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姜爱萍尚欠原告俞瑞金借款1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姜爱萍欠原告俞瑞金借款1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被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姜爱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25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张福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