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商初字第2015号
原告:林庆集。
委托代理人:黄万钞。
被告:郑敬龙。
被告:章为波。
被告:郑芳銮。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庆集与被告郑敬龙、章为波、郑芳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庆集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云县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骄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