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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531号

华梅珍、华梅芳等与李土生、东阳市江北街道仙山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华梅珍,华梅芳,许杏香,卢卫东,芦英,李土生,东阳市江北街道仙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531号

原告:华梅珍。

原告:华梅芳。

原告:许杏香。

原告:卢卫东。

原告:芦英。五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许洪钟、卢丽娜。

被告:李土生。

委托代理人:李克生。

被告:东阳市江北街道仙山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李克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梅珍、华梅芳、许杏香、卢卫东、芦英与被告李土生、东阳市江北街道仙山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梅珍、华梅芳、许杏香、卢卫东、芦英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梅珍、华梅芳、许杏香、卢卫东、芦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梅珍、华梅芳、许杏香、卢卫东、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华梅珍、华梅芳、许杏香、卢卫东、芦英承担。

审 判 长  吴霞林

人民陪审员  杜洛霖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