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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389号

原告与被告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梁某甲。被告梁某乙。

原告与被告离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甲于2012年11月16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一种处分,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海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