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梁某甲。被告梁某乙。
原告与被告离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甲于2012年11月16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一种处分,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海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俊超 搜索“”
原告与被告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梁某甲。被告梁某乙。
原告与被告离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甲于2012年11月16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一种处分,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海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