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2548号
原告:王玥。
被告:廖定环。
第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二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7楼”。
负责人:张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晓靖,公司员工。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玥诉被告廖定环,第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合意变更适用小额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程序变更所达成的合意,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王玥诉被告廖定环,第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简易程序,转为小额速裁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承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元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