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1号原告中节能(深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亚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江斓,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红丽,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高德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兰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辉,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团结,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据此作出了(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2012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置换担保财产的申请,由原告提供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龙辉花园12栋的42套房产作为担保,同时申请解除本院于2012年3月1日对原告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福虹路交汇处国际科技大厦第10层房产(深房地字第30005765**)的查封。原告并提交了用以置换的房产的评估报告,评估净值为28873677元。11月1日,原告补充提交了情况说明、租赁合同及房租扣款清单,证明用以置换的房屋未分配、出卖给员工。本院将原告的申请材料送达给被告。随后,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关于同意中节能公司置换担保物的意见》,称:在原告提交的置换财产真实的情况下,被告同意原告的置换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中节能(深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龙辉花园12栋0101-0106(深房地字第4000401396、4000401387、4000401383、4000401395、4000401644、4000401374号)、0201-0206(深房地字第4000401375、4000401645、4000401619、4000401620、4000401393、4000401379号)、0301-0306(深房地字第4000401378、4000401621、4000401622、4000401377、4000401376、4000401391号)、0401-0406(深房地字第4000401390、4000401381、4000401389、4000401380、4000401399、4000401398号)、0501-0506(深房地字第4000401385、4000401623、4000401624、4000401625、4000401626、4000401397号)、0601-0606(深房地字第4000401628、4000401627、4000401384、4000401394、4000401373、4000401372号)、0701-0706(深房地字第4000401371、4000401382、4000401629、4000401630、4000401631、4000401632号)共42套房产;
二、解除对原告中节能(深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福虹路交汇处国际科技大厦第10层房房产(深房地字第30005765**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劲 锋
人民陪审员 武 农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鸣(代)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