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677号
原告:柴雪忠。
被告:张红英。
被告:邵明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雪忠与被告张红英、邵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雪忠于2012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英、邵明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英、邵明良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20元,由原告柴雪忠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二��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震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