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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商初字第677号

柴雪忠与张红英、邵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柴雪忠,张红英,邵明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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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677号

原告:柴雪忠。

被告:张红英。

被告:邵明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雪忠与被告张红英、邵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雪忠于2012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英、邵明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英、邵明良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20元,由原告柴雪忠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二��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震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