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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行审字第662号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5)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黄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温瑞行审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瑞安市仲容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包振明,局长。被执行人黄启东(重力浇铸点业主)。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瑞环罚字(2012)8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黄启东(重力浇铸点业主)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停止生产以及交纳罚款24000元的义务。2012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履行罚款处罚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停止生产义务,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瑞环罚字(2012)86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林 波

审 判 员  陈建昌助理

审判员  黄鸥翔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杨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