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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民初字第1667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2)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李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段红祥

审判员  李树强

审判员  张 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忠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