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泰商初字第1415-1号
原告:苏爱娥。
委托代理人:徐志伟。
被告:董美芬。
被告:倪孔战。本院受理原告苏爱娥与被告董美芬、倪孔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董美芬、倪孔战的户籍所在地均为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桥南村。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董美芬、倪孔战的户籍所在地均为浙江省乐清市,故本案应当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处理。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梅婉旭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