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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泰商初字第1415-1号

苏爱娥与董美芬、倪孔战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爱娥,董美芬,倪孔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泰商初字第1415-1号

原告:苏爱娥。

委托代理人:徐志伟。

被告:董美芬。

被告:倪孔战。本院受理原告苏爱娥与被告董美芬、倪孔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董美芬、倪孔战的户籍所在地均为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桥南村。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董美芬、倪孔战的户籍所在地均为浙江省乐清市,故本案应当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处理。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梅婉旭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