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商初字第2041号
原告:黄呈总。
委托代理人:黄万钞。
被告:吴必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呈总诉被告吴必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呈总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小巧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骄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