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昱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雅珍。委托代理人张春元、张荣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画美。原审被告吴煜东。原审被告浙江汇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煜东。
上诉人浙江昱威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昱威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代理
审判员 钱慧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