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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刑初字第207号

章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衢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良。因本案于2012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毛建荣。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江检刑诉(201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良犯受贿罪,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良及其辩护人毛建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章良利用其担任衢州市衢江区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分管广播电视技术、有线电视网络等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吕书军、杨某甲、吴某、李某所送的现金31万元、价值14000元的购物卡和价值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及一台ipadl,占为己有,并在衢江区广播电视台相关产品设备采购和货款支付等方面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衢江区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分管广播电视技术和有线电视网络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价值共计32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章良在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之间予以量刑。

被告人章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表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表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章良在案发前退还的310000元现金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章良系初犯、偶犯,有立功、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自愿认罪和退清全部赃款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章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章良利用其担任衢州市衢江区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分管广播电视技术、有线电视网络以及分管网络传输中心等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吕书军、杨某甲、吴某、李某所送的现金310000元、价值14000元的购物卡、价值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及一台ipadl,占为己有,并在衢江区广播电视台相关产品设备采购和货款支付等方面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章良收受吕书军所送现金270000元、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及一台ipadl的事实2010年11月至2011年上半年间,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衢江区广播电视台销售了一批数字电视机顶盒等设备,公司销售经理吕书军为感谢章良在设备采购方面给予的关照,分四次送给章良现金420000元、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及一台ipadl,章良及时退还吕书军150000元。具体为:1、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吕书军在衢州市区上岛咖啡店里,送给章良一台ipadl。2、2011年6月30日,吕书军在其入住的衢州京汉国际大酒店房间里,送给章良现金320000元。3、2011年9月30日,吕书军在其入住的衢州京汉国际大酒店房间里,送给章良现金100000元。4、2011年底的一天,吕书军在其入住的衢州东方大酒店房间里,送给章良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2011年10月12日,章良通过其妹妹章某以汇款方式退还吕书军现金150000元。

二、被告人章良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30000元、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和价值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的事实杨某甲系杭州临安子新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年来一直向衢江区广播电视台销售电缆。为了与章良搞好关系及感谢章良多年来对其经营的电缆业务的关照,分三次送给章良现金30000元、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和价值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具体为:1、2009年12月左右的一天,杨某甲约章良和时任衢江区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主任的吴某等人吃晚饭。饭后,吴某受杨某甲委托,送给章良现金30000元。2、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受杨某甲委托,在衢江区广播电视台门口送给章良价值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3、2010年底左右的一天,杨某甲到衢江区广播电视台章良办公室里,送给章良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

三、被告人章良收受吴某所送现金10000元的事实吴某原系衢江区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主任,于2009年承接了衢州市广播电视环网建设衢江段工程。为感谢其分管领导章良同意让其承接工程,也为与章良搞好关系,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得到章良的关照,吴某于2009年的一天,在衢江区广播电视台章良办公室里,送给章良现金10000元。

四、被告人章良收受李某所送的购物卡2000元的事实2010年10月期间,北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向衢江区广播电视台销售了一批智能卡,公司业务员李某允诺给予章良等人个人返利。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到衢江广播电视台章良办公室里,送给章良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章良得知衢州广电系统人员涉嫌犯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查处,担心自己案发,遂于2012年5、6月份期间,先后以现金形式退还吕书军270000元、杨某甲30000元、吴某10000元。被告人章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章良在衢州市看守所羁押期间,与他人一起挽救企图自杀的同监室羁押人员。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户籍证明、职务任免通知、文件、信息、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等,证明章良和证人的身份情况,章良的任职和职责等情况,及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2)合同、协议、记账凭证、信用社业务委托书、回款情况、银行卡交易明细账,证明涉案企业与衢江区广播电视台业务往来和货款支付情况,相关支付货款的凭证上有章良的审核签字;吕书军于2011年6月30日和9月30日,分别从银行卡中取现36万元和20万元。(3)情况说明,证明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掌握章良收受吴某、杨某甲贿赂的事实后对章良受贿案立案侦查,章良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吕书军、李某贿赂的事实。(4)扣押物品清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章春(章良姐姐)向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上交10万元,吕书军上交42万元,杨某乙(杨某甲儿子)上交3万元。(5)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书,证明原常山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岳海于2012年3月份被查处的事实。(6)立功材料,证明章良在衢州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对挽救企图自杀的同监室羁押人员的生命起到了重要作用。2、证人证言:(1)证人吕书军的证言,证明其系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年底期间,其为感谢章良在机顶盒采购及货款支付方面对其的关照,以及希望继续与章良搞好关系,先后四次向章良行贿现金42万元、购物卡1万元、ipadl一部,后章良于2011年10月12日以汇款方式退还其15万元,又因害怕被查处于2012年6月9日在杭州的医院退还其27万元。(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证明杨某甲系杭州临安子新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多年来一直向衢江区广播电视台销售电缆,2010年期间杨某甲为了与章良搞好关系,感谢章良对其业务的关照,分三次送给章良现金3万元、购物卡2000元、中石化加油卡1000元;2012年五一长假期间,章良让其妹妹交给杨某甲儿子杨某乙现金3万元。(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衢江区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主任,其于2009年承接了衢州市广播电视环网建设衢江段工程,为感谢其分管领导章良同意让其承接工程,也为与章良搞好关系,于2009年在衢江区广播电视台章良办公室里送给章良现金1万元;2012年6月,章良担心案发,将1万元退还给其;2010年左右,其与章良、杨某甲等人一起吃晚饭,后其帮杨某甲向章良转交3万元现金,其还帮杨某甲转交过财物给章良;衢江区广播电视台从李某处采购智能卡,在谈价格过程中李某允诺给其和章良个人补助,后其于2011年上半年收到李某购物卡5000元。(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北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2010年左右其在与衢江广播电视台做智能卡业务过程中允诺给吴某和章良个人补助,后在2011年上半年,其到章良办公室送给章良2000元购物卡。(5)证人章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章良的妹妹,2011年6、7月份,章良交给其15万元现金,要求帮忙存入母亲的农行卡里;2011年10月其应章良要求将15万元转给别人;2012年5月其应章良要求,在临安高速路口处将装有3万元现金的一个盒子交给章良朋友的儿子。(6)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章良的妻子,2012年6月份章良曾陪其到杭州医院看病。3、被告人章良对收受涉案行贿人所送财物以及退还行贿人其所收受现金的时间、地点、数额等供述,与上述书证及证人证言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良身为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2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章良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是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章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章良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在案发前退还大部分赃款,归案后退清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章良在案发前退还的310000元现金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以及量刑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良占有其收受的贿赂款时间较长,期间有条件及时退还或上交,但其直至同系统人员因受贿案发后为掩饰犯罪等原因才将受贿款退回,依法应认定为受贿,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

二、扣押的涉案赃款325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 琳

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

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刘俊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