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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永民初字第558号

陈美凤与永嘉县瓯北功能区管委会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当事人
陈美凤,永嘉县瓯北功能区管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民初字第558号

原告:陈美凤。

委托代理人:陈丐松。

被告:永嘉县瓯北功能区管委会。

负责人:徐孟鹤。

原告陈美凤与被告永嘉县瓯北功能区管委会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美凤诉称:2002年间,被告(原瓯北环卫所)面向社会招清洁工人,原告于当年5月向被告报名,经被告审查后被招收录用,从此,原告成为被告的职工。原告在清洁工作中认真负责,工作积极,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并获得荣誉证书及奖金。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的11年时间里,被告按月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但被告只是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至今没有给原告办理保险手续。原告为社会付出了毕生心血,但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综上所述,原告经被告招工成为被告职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已在被告处工作11年,但被告至今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原告多次要求均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永嘉县瓯北功能区管委会给原告办理2002年起至今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亦即劳动争议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现原、被告双方的社会保险纠纷未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美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郑佳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肖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