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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56号

应军与汪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应军,汪明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56号

原告:应军。

被告:汪明兰。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应军与被告汪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发出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汪志灵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