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56号
原告:应军。
被告:汪明兰。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应军与被告汪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发出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汪志灵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