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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常民初字第218号

常山县同弓乡赤阳江村民委员会与徐树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常山县同弓乡赤阳江村民委员会,徐树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常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常山县同弓乡赤阳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龙你。

被告:徐树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秀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山县同弓乡赤阳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徐树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山县同弓乡赤阳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常山县同弓乡赤阳江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王小刚

审判员  吴明飞

审判员  揭其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颜朝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