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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民初字第1399号

戴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4-05-13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戴某,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戴某,(VIACALATAFIMI10BUCCINASCOMILANOITALIA)。委托代理人林华,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委托代理人杨建崇,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人民币,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 判 长  包晓春

人民陪审员  何玉英

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