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戴某,(VIACALATAFIMI10BUCCINASCOMILANOITALIA)。委托代理人林华,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委托代理人杨建崇,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人民币,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 判 长 包晓春
人民陪审员 何玉英
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