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883号
原告:陈成贤。
委托代理人:王翰丹、黄成乐。
被告:杨须仁。
被告:支余兰。
原告陈成贤与被告杨须���、支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由
代理
审判员朱文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成贤委托代理人王翰丹、被告杨须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支余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成贤起诉称:2005年间,被告杨须仁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0年1月1日及2010年1月25日由被告杨须仁亲笔更换了欠据两份,并将前期的利息进行结算,利息尚欠28800元,本金欠1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1分。欠条出具后,俩被告仅支付了13000元利息,之后借款本息分文未还。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俩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利息(2010年结算的利息15800元,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1日利息以1分计算至法院确定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自认在本案立案受理后,被告又支付利息5000元,故被告尚欠2010年已结算的利息为10800元。
被告杨须仁答辩称:10万元不是2005年开始借的,最早是从1998年开始借的。被告每年算利息给原告,然后每年更换借条。1998年至2010年的利息都已经付了,之前22800元的利息和10万元的本金没有还。之后双方口头约定不再计算利息,2010年被告还了13000元,2012年10月份还了5000元,这18000元还的是本金而不是利息。被告支余兰未作答辩,也未提供反驳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杨须仁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截止2010年1月1日,被告杨须仁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未还,并由被告杨须仁于当日亲笔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存,该借条注明借款利息为1分;2010年1月25日,原、被告对所欠利息进行结算,并由被告杨须仁出具借条���明欠利息28800元。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杨须仁分三次共向原告偿还了18000元,余欠借款本金和利息均未偿还。另,被告杨须仁与支余兰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9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由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原告身份证、俩被告的人口信息卡、俩被告婚姻登记材料、借条原件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陈成贤与被告杨须仁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经双方结算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截止2010年1月1日,被告杨须仁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1分计算,该事实由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认为双方口头约定不再计算利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2010年1月25日,双方对所欠利息进行结算,被告杨须仁尚欠原告借款利息28800元,并由被告杨须仁于当日出具借条。对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25日期间的利息是否包括在该28800元内,双方有不同意见,且借条中也未予明确,
本院认为借条落款的时间为2010年1月25日,按照常理,应计算理解为利息计算至2010年1月25日为28800元,原告认为该28800元的利息指的是2010年1月1日前所欠的利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被告杨须仁已偿还的18000元,按照法律规定,在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应视为先行支付利息。
被告支余兰与被告杨须仁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支余兰应共同偿还。被告支余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须仁、支余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成贤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0年1月25日之前的利息为10800元;2010年1月25日后起以10万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杨须仁、支余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朱文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卢芸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