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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2733号

赵贤东与刘珠莲、黄财法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贤东,刘珠莲,黄财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733号

原告:赵贤东。委托代理人吴旭标、陈阳萍。

被告:刘珠莲。

被告:黄财法。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贤东与被告刘珠莲、黄财法关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贤东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贤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贤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楼芝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楼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