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733号
原告:赵贤东。委托代理人吴旭标、陈阳萍。
被告:刘珠莲。
被告:黄财法。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贤东与被告刘珠莲、黄财法关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贤东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贤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贤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楼芝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楼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