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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592号

龚棉娣与XX钱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龚棉娣,XX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龚棉娣,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钱,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系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5377A号商位业主。

原告龚棉娣诉被告XX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龚棉娣于2012年11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棉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棉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龚棉娣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亚萍

代理

审判员  王献华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