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徐卸古。
委托代理人:郑华建。
委托代理人:胡文杰。
被告:湖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财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卸古与被告湖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徐卸古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卸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徐卸古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吴雯雯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