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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法执字第111号

申请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云祥、刘书玲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云祥,刘书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法执字第111号申请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安,男。被执行人白云祥,农民。被执行人刘书玲,农民。申请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云祥、刘书玲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09)馆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白云祥、刘书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有其他可供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馆陶县人民法院(2009)馆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金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