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208号
原告:贾丽光。
被告:李友义。
被告:吴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丽光与被告李友义、吴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0月9日向原告贾丽光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贾丽光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107)"一百零七条第一款、《HYPERLINK"javascript:SLC(584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5840,143)"一百四十三条和《HYPERLINK"javascript:SLC(82815,0)"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82815,22)"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余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怀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