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874号原告占小云。原告王占阁。委托代理人傅叔文。委托代理人蒋唐军。被告陈剑辉。被告戚淑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小云、王占阁与被告陈剑辉、戚淑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小云、王占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主文)
审判员 丁国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