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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民初字第2874号

占小云、王占阁与陈剑辉、戚淑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占小云,王占阁,陈剑辉,戚淑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874号原告占小云。原告王占阁。委托代理人傅叔文。委托代理人蒋唐军。被告陈剑辉。被告戚淑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小云、王占阁与被告陈剑辉、戚淑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小云、王占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主文)

审判员  丁国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