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337-2号原告戴文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启练、周礼明。被告杨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文西与被告杨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文西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文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59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80元,由原告戴文西负担。
审 判 员 戴亦蕾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张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