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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滨刑初字第426号

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蒋某;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滨刑初字第42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2012年10月2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2)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日22时03分左右,被告人蒋某饮酒后驾驶浙A×××**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在行驶至钱江三桥南岸十二通道口附近时,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被告人蒋某血液酒精浓度为92.7mg/100ml。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蒋某抽取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被告人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光盘、行政处罚决定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被告人蒋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沈一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