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3682号原告王守玲,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周树艳,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建东,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王守玲与被告周树艳、李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韦小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树艳、李建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守玲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周树艳曾经于2010年11月19日以投资山场的名义向原告借款24000元人民币,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是以种种借口推诿,拒绝偿还。原告为此耗费了大量精力,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依法偿还原告24000元现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树艳、李建东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8日,被告周树艳向原告王守玲借款2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王守玲现金贰万肆仟元正(24000)借款人:周树艳2010.11.18。”后被告周树艳偿还原告借款500元,剩余借款经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周树艳与被告李建东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12月17日在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被告周树艳与李建东结婚登记申请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周树艳提供借款,被告周树艳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周树艳已偿还500元,应再偿还23500元。被告周树艳、李建东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建东没有提供证据并主张该笔借款为被告周树艳个人债务,故本院认定该笔借款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树艳、李建东共同偿还原告王守玲借款2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周树艳、李建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韦小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