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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154号

杨某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5-07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15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乙。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2)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裴斐、检察员高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谷城县茨河镇等地,诈骗作案11起,骗取人民币81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某乙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窜至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谷城县茨河镇,以高价购买棺材为诱饵,编造在路上撞人,无钱购买寿衣等为由,取得刘某、郭某等人的信任,诈骗作案11起,骗取人民币6870元,均已挥霍。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5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乙骑摩托车窜至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当华村六组村民刘某(男,65岁)家门前,向刘自称其是卧龙镇金桥村主任,本村一个老师死了,欲高价购买棺材。在骗取刘某的信任后,又称其在来的路上撞伤了人,把身上的钱赔光了,现购买寿衣无钱。向刘借钱,等拉棺材时一起还款,骗走刘某现金1100元。2、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乙骑摩托车窜至谷城县茨河镇白龙庙村三组村民万某(男,65岁)家门前,向万自称是卧龙镇新闻村四组的队长,欲购买棺材,并问哪有卖的?万某联系本组村民马某(男,51岁),双方“商谈”后,被告人杨某乙离开。约三十分钟,被告人杨某乙又到万某家谎称自己刚才骑摩托车撞伤人,身上的钱交医药费了,欲购买寿衣,向万“借钱”,并表示来拉棺材时一起还款。骗走万某现金400元、马某现金500元。3、2011年6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乙骑摩托车窜至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西乡村一组村民胡某(男,65岁)家门前,向胡谎称其是南漳县沱子桥村书记,本村一五保户死了,欲高价购买胡家棺材。骗取胡某的信任后,又称其在来的路上撞伤了人,把身上的钱赔光了,现欲购买寿衣,向胡“借钱”,并表示拉棺材时一起还款。骗走胡某现金1000元。4、2011年7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乙骑摩托车行至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姚河方家湾桥处,遇到谷城县茨河镇下磨石村二组村民赵某夫妇,被告人自称是卧龙镇青山大队的支部书记,本村的一五保户死了,欲高价购买棺材。赵某(男,71岁)将被告人杨某乙带到自己家,被告人又称在来的路上撞了一个老奶奶,把身上的钱赔光了,欲购买寿衣,向赵“借钱”,并表示拉棺材时一起还款,赵信以为真,赵某将现金600元交给被告人,被其挥霍。5、2011年7月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乙骑摩托车窜至谷城县茨河镇陶湾村小学,遇到该村二组村民李某(女,65岁),被告人向李谎称自己是卧龙镇回龙村的书记,本村一五保户死了,欲高价购买棺材。李某将被告人杨某乙引到本村木工王开学处,双方谈好价格后,被告人又称要去买寿衣等。李某说自己有亲戚在茨河街上卖寿衣,被告人即让李带其去,并对李说在来的路上撞了一个老奶奶,身上的钱赔光了,向李“借钱”,并表示拉棺材时一起还款。李某信以为真将现金600元交给被告人。被告人在去茨河街上的途中逃走。6、2011年夏天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乙骑摩托车窜至谷城县茨河镇断层沟村三组村民郭某(男,77岁)家门前,向郭谎称自己是茨河镇后庄村的刘主任,本村一有钱的老头死了,欲高价购买棺材。双方谈好价格后,被告人又骗郭说在来的路上撞了一个放牛的,身上的钱赔光了,现欲购买寿衣,向郭“借钱”,并表示来拉棺材时一起还款。骗走郭某现金700元。7、2011年8月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杨某乙骑摩托车窜至谷城县茨河镇承恩街居民刘某(男,55岁)开的棺材店,向刘谎称其是卧龙镇新闻村四组郭队长,本组一五保户死了,要购买棺材。双方谈好价格后,被告人离开。约二十分钟后,被告人杨某乙再次回到店里,称刚才在路上撞了一辆小轿车,身上的钱赔光了,欲购买鞭炮和火纸,向刘“借钱”,并表示来拉棺材时一起还款。被告人骗走刘某现金250元。8、2011年8月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乙骑摩托车窜至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姚河村三组村民方某(男,60岁)家,向方谎称其干儿子被撞死,欲高价购买棺材。双方谈好价格后被告人离开。约二十分钟后,被告人杨某乙再次到方家称其刚才加油时撞了个老头,身上钱赔光了,欲购买寿衣,向方“借钱”,并表示来拉棺材时一起还款。被告人骗走方某现金430元。9、2011年8月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乙骑摩托车窜至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姚河村二组村民徐某(男,56岁)家,自称是卧龙镇梁家村支部书记,本村一孤儿被车撞死了,村负责安葬,是来买棺材。徐某将其引到本村三组章某某家,双方谈好价格后,被告人杨某乙让徐某回家烧开水等拉棺材的人喝,并说给徐搞400元的辛苦费。接着,被告人又骗徐说在来的路上撞伤了人,身上的钱赔光了,向徐“借钱”,并表示拉棺材时一起还款。骗走徐某现金450元。10、2011年9月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乙骑摩托车窜至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梁家村四组村民唐某(男,61岁)家,自称是卧龙镇莲花村的队长,本村一五保户死了,村负责安葬,欲买棺材。双方谈好价格后,被告人杨某乙离开。随后被告人杨某乙再次回到唐家,向唐“借钱”买寿衣,并表示中午来拉棺材时一起还款。骗走唐某现金140元。11、2012年3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乙骑摩托车又窜至谷城县茨河镇白龙庙村一组村民郭某(女,63岁)家门前,以上述同样的方法骗走郭某现金700元。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杨某乙在家中被公安干警抓获。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1、被害人刘某证实,2011年5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一名50多岁男人骑摩托车到我家门前买棺材,他自称是卧龙镇金桥村主任,有一老师很有钱死了,他出来买棺材、寿衣。问我棺材多少钱?我说杉木的2500元,他说少了,按5000元订,他吃2500元的回扣。他又说来的路上撞人赔了800元,买寿衣的钱不够了,找我借了1100元,来拉棺材时结清。后就再也没见到他了,我才知道受骗了。2、被害人万某证实,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9时许,一男人骑摩托车到我家里说买棺材,他自称是卧龙镇四组队长。我就打电话给马某说有人要买棺材。马来后和那男的谈好1800元,那男的说中午过来拉棺材。过30分钟后,那男的又到我家说刚才骑摩托车撞了个老奶奶,把身上的钱都交医药费了,找我借钱。我就把身上400元给他了,他说不够,并说找马某借,我就和他一起去找马,马某又借给他了500元。后打听才知道上当受骗了。3、被害人马某证实,2011年5月中旬一天上午9时许,本村万某打电话问我家中的棺材是否卖,我说卖。之后我到万家和一男的谈好1800元。过有半个多小时,这男的骑摩托车和万某一起到我家,万说这男的骑摩托车撞人了,身上钱赔光了,找我借钱。我以为万某熟悉这男的,就借给他500元。他说中午来拉棺材时一起还。我等到12点他也没来拉,我就去找万某,万说他也不认识那男的。4、被害人胡某、赵某、李某、郭某、刘某、方某、徐某、唐某、黄某、郭某均证实被告人杨某乙以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其现金的过程。5、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上述被害人被骗均系被告人杨某乙所为。6、、报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均证实案件相关情况。7、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杨某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金额为8130元。经查:有证据证明该犯罪数额应为6870元。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汉东

审判员  李 斌

审判员  石国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詹忠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