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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民终字第1306号

傅茶琴与傅关明、刘彩莲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傅关明;刘彩莲;傅群英;傅林海;傅洪良;傅茶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1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关明。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彩莲。上诉人(原审被告)傅群英。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林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洪良。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茶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凤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帆。

上诉人傅关明、刘彩莲、傅群英、傅林海、傅洪良因与被上诉人傅茶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关明、刘彩莲、傅群英、傅林海、傅洪良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傅茶琴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傅关明、刘彩莲、傅群英、傅林海、傅洪良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关明、刘彩莲、傅群英、傅林海、傅洪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傅关明、刘彩莲、傅群英、傅林海、傅洪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员  黄良飞

代理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何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