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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行审字第653号

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8)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启艮;吴礼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温瑞行审字第653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立林,局长。 被执行人曹启艮。 被执行人吴礼娜。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6月7日作出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003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曹启艮、吴礼娜于2012年7月7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43883元的义务。2012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6月7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003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审  判  长 林 波

审  判  员 陈建昌 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

书记员 杨梦云 来源:百度“”